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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介报道

专家呼吁修改《公司法》中与无形资产相关的条款

发布时间:2024-10-31 10:32:26 来源: 浏览:603次

  针对我国无形资产的现状和国外无形资产发展的趋势,天津无形资产研究开发中心主任蔡吉祥呼吁,我国应尽快修改《公司法》中与无形资产相关的条款。

  蔡吉祥说,《公司法》自颁布以来在促进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内外客观形势的变化、发展,有些条款与当前经济技术发展情况尤其是国际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特别是在有关“无形资产”的条款方面,主要表现在:

  一、无形资产要素少。目前公司法中规定:允许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要素只有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实际上现在我国的无形资产已经不局限于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这些无形资产要素。我国的经济技术实践中已经产生大量的著作权特别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这些新的无形资产要素。由于公司法中没有包括上述无形资产要素可以作为“资本”出资,在某种程度上使这些无形资产产业化受到了限制。

  公司法当中规定的非专利技术(实际上是技术秘密)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投资,但现实中已经出现了经营秘密(如管理技能、营销网络、客户名单等)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情况。

  二、无形资产投资比例较低。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80条规定:“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现实中我国许多地区对于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已经大大超过20%,北京中关村曾出现了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90%的公司。

  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受到限制。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此条规定对于公司以有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完全必要的,但对于公司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则不适应。现实中公司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不但有可能超过净资产50%,还有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可能。上述规定从某种程度上束缚了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要素的产业化。

  四、无形资产评估一刀切。公司法第24条规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第80条规定,组建股份公司“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对于投资各方不涉及到国有资产,强制评估限制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为促进我国无形资产资源的发展,加速无形资产产业化,提高我国企业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靠无形资产获取收益和参加国际竞争的能力,蔡吉祥建议我国《公司法》应充分考虑以知识形态存在的无形资产的特征,对现有条款中涉及到无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折价的方式做出修改。(张涛)(据新华社)